近日,《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和市深改委第6次会议研究通过,市政府已将试点工作列入今年市区为民办实事项目,从今年7月1日起,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先行试点,2021年在全市全面实施。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纳60元/人,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划拨60元/人。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补充保险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建立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公平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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